通林普法当心安全帽安全带

8月3日,黑龙江高院发布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及相关联职务犯罪五起典型案例。(?警示!私自增开采煤片区,许可证过期仍违法生产,终酿大祸!)案例涉及瓦斯爆炸、漏电起火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今天,小编就为您带来最后两起。

李建国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建国系沈阳恒达彩钢有限公司钢结构库房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年7月19日,王波(另案处理)以沈阳恒达彩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个体经营者赵广红建设钢结构库房的工程,双方约定工程安全责任由王波负责。同年10月27日,在铺设房盖板作业时,施工负责人王波、李建国未给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带和安全帽,也未在施工现场架设安全网,致使1名工人在高处施工作业时坠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李建国明知其无安全建设施工资质仍承接建筑施工业务,且拒绝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对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漠视不理,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建国作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李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李建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建国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肖振华、王文革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振华、王文革系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机电维修班班长、维修工,负责电器设备日常检查、维修工作。

年5月31日,林甸直属库生产作业中,一台输送机的电源导线与配电箱箱体边缘摩擦,导致电源导线绝缘皮破损,漏电打火,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余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肖振华、王文革未能及时发现电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且违反恶劣天气禁止用电制度,在大风天气未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振华、王文革积极参与救援。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振华、王文革未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排除安全隐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肖振华、王文革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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